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22号
原告罗某甲,女,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小学生,农民。
原告罗乙,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学龄前儿童,农民。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系上述2原告之父)
被告周某某,女,198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系上述2原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乙诉被告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罗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罗乙承担。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