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3)嘉调确字55号
申请人肖某甲,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肖某乙,男,(个人信息略)。
申请人肖某丙,男,(个人信息略)。系肖某乙胞兄。
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3年6月15日经嘉禾县袁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肖成建赔偿给肖某乙、肖某丙兄弟1000元一次性赔偿修缮房屋款。以后,肖某乙、肖某丙房屋发生开裂、走样、倒塌等情况与肖某甲无瓜葛。
二、协议签字后,此案作终结处理,案结事了,不得反悔。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违反方负责。
三、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街田村委会一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
四、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不再主张其它诉求
五、此案由肖某丙委托胞兄肖某乙代理调处。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全解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