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937号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村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
负责人彭某某,组长。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仲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