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244号
原告吴甲,男。
委托代理人左爱国,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乙,男。
被告吴丙,男。
被告吴丁,男。
被告吴戊,男。
被告吴己,男。
被告吴某,男。
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吴丙、吴丁、吴戊、吴己、吴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甲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吴丙、吴吴丁、吴戊、吴己、吴某达成口头赡养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甲承担。
审判员 张敬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