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法执字第132—1号
申请执行人盘清香,女,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昭玉,女,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昭立,男,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元幼,女,汉族,衡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谢杨,女,汉族,衡阳市人。
被执行人阳伯生,男,汉族,常年市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11131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少民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11131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陆元景
审判员 莫李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