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262-1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祝英,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
被执行人胡成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祝英、胡成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1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祝英、胡成余的银行存款7593.58元(含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593.5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宏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钟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