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3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8号。
负责人曾建军,行长。
被执行人肖金干,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周亮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3日依法委托湖南乾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肖金干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87号住房中的第1、2、3层(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2013年7月9日,共同竞买人范文英(身份证号:)、彭爱霞(身份证号)以10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87号住房中的第1、2、3层(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面积459.14平方米)中第1、2、3层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范文英、彭爱霞共同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范文英、彭爱霞时转移。
二、买受人范文英、彭爱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