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737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
被执行人邹某某。
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15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1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史科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