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5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婷,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子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喜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喜生,男。
上述申请人长沙金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子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喜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2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1)天民重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子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喜生的银行存款32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