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9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日落大道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青洋湖旅游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日落大道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青洋湖旅游休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2日做出的(2007)芙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青洋湖旅游休闲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青洋湖旅游休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