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炬。
被执行人李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陆炬、李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1360000元,支付违约金8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3916元和执行费22000元。但被执行人陆炬、李纲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炬、李纲银行存款148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4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