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91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罗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