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04-1号
申请执行人姚鹤。
被执行人李桌杭。
被执行人闵香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桌杭、闵香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桌杭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闵香桃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