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83号
原告曾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XX,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
原告曾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XX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曾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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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