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江,男。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神州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冯江与被上诉人湘潭市神州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江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0元,减半收取14030元,由上诉人冯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钟良
审 判 员 章业尧
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