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陈碧辉,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利威,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2)望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碧辉与被执行人周利威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利威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利威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利威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