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古行初字第2号
原告何宝键,男,土家族,农民。
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
法定代表人邓晓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
负责人阳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宝键对古丈县人民政府2009年5月21日给自己颁发的古国用(2009)第039号土地使用权证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何宝键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宝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启图
代理审判员  毛亚琦
人民陪审员  田迤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