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1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启明。
被执行人彭成荣。
被执行人彭世枧。
被执行人程细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明与被执行人彭成荣、彭世枧、程细连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成荣、彭世枧、程细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浏刑初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左 凯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