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娄中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里山彝族自治乡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里山彝族自治乡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岳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万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泉工贸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岳修宽、张淑芬为被告承担责任,该案现已在本院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娄中民三初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万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平屏
审判员 刘景星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