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朱凯。
被执行人李世林。
被执行人李利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世林、李利华的存款18465.28元[其中执行本金10959.28元,逾期付款利息7200元(自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7月12日止,按月息6厘的四倍计算,计算方式:10000元×0.006×4×900天÷30=7200元),案件受理费74元,财产保全费140元,申请执行费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