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保字第00211号
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李珍元
被申请人:周习兵
被申请人:丁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珍元、周习兵、丁伟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珍元、周习兵、丁伟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晓晞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秦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