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56号
申请执行人龙西桃。
被执行人邓艳霞。
被执行人左业明。
被执行人肖昌桂。
被执行人左光慧。
被执行人左光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四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邓艳霞、左业明、肖昌桂、左光慧、左光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艳霞、左业明、肖昌桂、左光慧、左光超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