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712号
申请执行人朱培希,男性。
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科三。
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均美。
申请执行人朱培希与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436号,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1313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