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慈立保字第08号
申请人皮远本,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交区刘星坪63号老年活动室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5085152-0。
法定代表人凌燕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建联,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
申请人皮远本与被申请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皮远本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13016号、赣B14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德庙居委会的一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6月29日制作并送达了(2013)慈立保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提前解除对被申请人涉案车辆的扣押,申请人皮远本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13016号、赣B14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黎斌
审判员 徐联合
审判员 孙本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胜云
附: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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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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