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潭中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红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海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结算纠纷一案已审结,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潭中执字第3号案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执字第56号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地位互换,执行内容均为金钱给付,可以互相抵销。为便于两案的集中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潭中执字第3号案件指令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英
审 判 员  蔡日总
代理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 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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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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