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209-2号
原告舒宏荣,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洪江市恒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付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小刚,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舒宏荣与被告湖南省洪江市恒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宏荣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湖南省洪江市恒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先行给付其400000元医疗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接到先予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5月27日召开先予执行听证会,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舒宏荣在给被告湖南省洪江市恒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新集镇低压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从楼梯上摔下,现在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产生较大额医疗费用,原告舒宏荣垫付该款确有困难。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洪江市恒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承信
审 判 员  唐跃文
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