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631号
申请执行人罗力三,男性。
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均美。
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
申请执行人罗力三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224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