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赫仲保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德。
被申请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益阳天峰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美华。
益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座落于益阳市康富南路明月村,面积2799.54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为益d00136号。益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10日将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就因财产保全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以担保人罗树中所有的湘h00898小车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康富南路明月村,面积2799.54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为d00136号。
三、冻结担保人罗树中所有的湘h00898小车的所有权。
四、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果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和担保人罗树中赔偿被申请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科举
审 判 员  何建新
审 判 员  欧建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罗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