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苏诉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
被执行人李武,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霞,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苏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武、罗霞所有的湘LO155B号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武、罗霞所有的湘LO155B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明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李中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