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238号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左爱国,系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龚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敬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