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91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盛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