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华法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A,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2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5月14日主动到本院投案自首,同日经本院决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B,诨名“放狗屁”,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5月14日主动到本院投案自首,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抓获,2012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诨名“鸡头”,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诨名“老五”,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5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中派出所抓获,2013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A、唐明正、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唐某A、唐明正、唐某B、黄某某、周某某脱逃,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中止对被告人唐某A、唐明正、唐某B、黄某某、周某某的审理。被告人唐某A、唐某B于2013年5月14日主动到本院投案自首,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北派出所抓获。2013年5月24日,本院恢复对被告人唐某A、唐某B、周某某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A、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A、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合股在河路口镇财塘村白马岗自然村等地开设赌场,以刮苞谷籽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最少二、三十人,多则七、八十人,赌资累计达几十万元。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唐某A、唐某B主动到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河路口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向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供信息,使该队成功破获一起赌博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A、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李俊清、奉仰明、盘家全、石贵华的证言,处警经过,现场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A、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A、唐某B、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唐某A、唐某B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决定逮捕后又主动到本院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其余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某A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唐某B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盘江玲
审 判 员 冯忠于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