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芳核,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新竹村闵新屋组。
负责人王某某,该组组长。
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荣
审 判 员  唐 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志成
校对责任人:刘光荣打印责任人: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