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罗建军,男。
被告沈运光,男。
被告沈香荣,女。
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建军诉被告沈运光、沈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建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将被告沈运光、沈香荣在银行的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运光、沈香荣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祖信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贺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