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
被执行人吴新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
被执行人朱文香,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
被执行人贺娟,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新平、朱文香银行存款3045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3045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邵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