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9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8)开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乙收入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