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75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苏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