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浏民初字第2030号
原告吉绵绵,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廖能文,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绵绵诉被告廖能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绵绵撤回对被告廖能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绵绵撤回对廖能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绵绵负担。
审判员  刘志清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