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98-1号
申请执行人伍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伍某甲之母),女,汉族。
被执行人舒某乙。
被执行人伍某乙。
法定代理人舒某乙,系伍某乙之母。
被执行人邵某。
申请执行人伍某甲与被执行人舒某乙、伍某乙、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2)开未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舒某乙、伍某乙、邵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伍某乙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88号第16栋XXX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