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140号
原告陈四新,男。
委托代理人许萌,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宏,董事长。
被告洪友华,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思洋,男。
被告陈燕军,男。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四新与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洪友华、陈燕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洪友华、陈燕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四新撤回对被告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洪友华、陈燕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元,撤诉减半收费1142.50元,由原告陈四新负担。
审 判 长  袁 桦
审 判 员  王立炎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