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74号
原告陈波,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道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振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欧振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以需变更当事人及需继续治疗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武
审 判 员  邓汉军
人民陪审员  瞿安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