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钟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向贤才,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植县金桥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
法定代表人唐芳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桑植县金桥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向绪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