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吴佑民。
被执行人雍胜祥。
被执行人吴春梅。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雍胜祥、吴春梅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雍胜祥、吴春梅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基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