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陈某,女。
被告曹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因被告曹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敬华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