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40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孙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碧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