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449-1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峰。
被执行人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周猷庚,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猷庚。
被执行人邵余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峰与被执行人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猷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4日向第三人邵余波发出(2013)长县执字第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2013年7月7日前与本案另外两被执行人圣毅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猷庚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李高峰清偿债务5000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所计逾期利息(其中3000000元从2010年10月26日起计息,2000000元从2012年2月29日起计息)。逾期,被执行人邵余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余波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