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633号
申请执行人黄洁,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执行人李文华,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现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2012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2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洁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42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131元及申请执行费5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湘K×××××号小型客车停放于临长高速交警大队水渡河救助站,已完全报废且无进行评估拍卖的必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63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