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5/7-13份数7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厦。
代表人曹瑜,行长。
被执行人王彪,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山头村贺山头52号。身份号码330823197410254115。
被执行人刘宗丽,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山头村贺山头52号。身份号码330823197901304922。
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李四埭村1区83号。身份号码332622197312035511。
被执行人林丽君,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李四埭村1区83号。身份号码33262319750826374X。
被执行人陈征,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角里4号。身份号码350111197810190317。
被执行人林秀,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角里4号。身份号码35011119790930192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彪、刘宗丽、李新华、林丽君、陈征、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划拨被执行人陈征、林秀的存款12500元、117800元外,暂时没有查明前列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