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3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弟,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十组(又名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横江洞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祥球,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十组(又名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横江洞村民小组)的存款14253元(其中执行标的13900元,诉讼费244元,申请执行费1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