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邵东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彭兵权,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工,198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在邵东县,现住邵东县。
原告彭育芽,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1982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在邵东县,现住邵东县,系彭兵权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邵路,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扬江,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容道广,男,汉族,高中文化,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陈扬江、容道宁的委托代理人陈文连,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邵东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新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邵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文,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鹏飞,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邵东县,系该公司服务部经理。
原告彭育芽,彭兵权与被告陈扬江、容道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彭育芽、彭兵权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行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彭兵权、彭育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彭兵权、彭育芽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晶晶